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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应当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不得临时动议。

    (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2天前通知。委员或者党员应当认真准备意见建议。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委员或者党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归纳集中。研究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讨论。

    (四)形成决议。多数委员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表决,作出决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支部委员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研究大项经费开支和重要设备物资采购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分工落实。对党支部作出的决议,会上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决议的贯彻实施。

    党支部议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一)明确议事依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领会上级精神,结合实际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

    (二)符合法定人数。支部委员会必须有超过半年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员到会方可举行,选举时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员到会。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时,一般不得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

    (三)平等交流议事。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和党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和党员的意见,不得压制不同意见。

    (四)少数服从多数。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反映,但在党支部的决议为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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