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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1年6月18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 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 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 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 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 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 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 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 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 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 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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