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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和甘肃省扶持民营中小微企业政策盘点

    2005年以来,国家、省上和许多部门出台了很多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利好影响,不过很多民营企业强烈反映,不少政策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地,今后必须继续下大力气狠抓落实。已经出台的政策主要有:

    一、国务院出台的有关政策

   (一)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因文件内容共36条,这份文件通常被简称为“老36条”。文件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要“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2009年9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指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2010年5月7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即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六大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新36条明确提出,规范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为了把新36条落实,在同年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把新36条政策规定的落实任务逐项分配到相关部门。

   (四)2012年4月19日,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指出:“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五)2014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十方面: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发挥保险和担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解决企业融资贵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六)2014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了以下意见:1、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2、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3、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4、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5、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6、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7、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8、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七)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从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建设、促进企业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现有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制定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努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创新和突破。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明确要求,要把有关的政策明确细化了,对有关政策实施的流程、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

    二、甘肃省出台的有关政策

  在中央政策指引下,甘肃省也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2011年5月9日,甘肃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6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了12个方面共38条实施意见。

   (二)2012年11月7日,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省委发〔2012〕19号)。《意见》提出,要通过引强入甘、创业催生、助推成长、改制重组、平台聚集“五大举措”,主攻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政策扶持、平台建设、环境营造“五大突破口”,实施思想解放、政策扶持、产业提升、招商引资、金融支持、人才支撑、科技创新、创业推动、权益保护和典型引领“十大工程”,力促非公经济实现转型跨越。《意见》确定未来五年发展的目标是,到2016年全省非公经济增加值达到5400亿元以上,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非公经济从业人员达到500万人。从支持民营经济的角度看,这是甘肃最有含金量的一个政策文件。

   (三)2014年4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省委发〔2012〕19号)以来,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环境显著改善,非公经济初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在非公经济发展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政策障碍和隐性壁垒仍然存在,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制约仍然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我省非公经济跨越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障碍,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了新的实施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了30条具有含金量的实施意见,并把各条的牵头单位对省上各部门进行了详尽分工,要求”“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责任分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2014年11月25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从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创新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了24条优惠政策和措施。《意见》与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相互联系、重点突出、指向性强,政策明确具体,既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又注重引导企业增强内生动力,提出了支持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意见》提出的扶持政策注意突出了三个方面重点:一是与我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突出解决企业反映的制约企业发展的隐性壁垒。二是与国家最新出台政策相结合,在着力落实好定向减税政策的同时,实施普遍性降费。三是内容强调具体,有可操作性,避免空泛、笼统的表述。

    三、国家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

    (一)2014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二)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三)2014年4月11日,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为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这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四)2014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相继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政策(财税〔2014〕48号)。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新三板不仅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还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引入规范的公司治理,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资本与治理的基础。众多民营中小企业对新三板寄予厚望,一方面希冀通过新三板获得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希望借助新三板来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五)2014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4年6月16日起,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2014年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定向降低准备金率就是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资金更多地配置到实体经济中需要支持的领域,将释放的资金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促进信贷结构优化。

   (六)2014年7月11日,文化部、工信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对于小微文化企业的新的支持政策,将涉及市场准入、减轻税赋、信贷支持等方面。其中,针对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较高的问题,意见明确将商业用价变为工业用价,相关花费将由此降低30%左右。该政策将带动金融资本进入小微文化企业。在推动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方面,将充分运用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化企业,在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面继续予以支持,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撬动作用。

   (七)2014年7月25日,银监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在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证监会也提出了资本市场扶持小微企业的十条意见,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场”和“扩大公司债券范围”备受市场瞩目。小微企业通常通过“倒贷”来周转,即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此次通知发布后,一方面银行会有新的产品创新,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原有产品的政策,就可以满足续贷,达到整体降低融资成本的效果。

  (八)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该项政策调整能为小微企业带来直接实惠,有利于鼓励创业,对提振小微企业的发展信心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更好地发挥小微企业在稳增长、扩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九)2014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十)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发展融资担保,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会议指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担保机构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万众创新。融资担保行业作为连接银企的纽带,一头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一头为银行分担风险,背后需要政府给予支持。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需要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小微企业等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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